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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宝诉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宝诉称,2013年4月7日,我与被告因打牌一事发生口角,后被告将我打伤,我住院医治15天,经诊断为“头面部、左前臂外伤”,共花医药费7206.75元。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项经济损失11,67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依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特快专递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剩余3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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