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恒与被告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11月17日开庭,原告程永恒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永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3.00元,返还原告356.5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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