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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恒与被告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11月17日开庭,原告程永恒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永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3.00元,返还原告356.5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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