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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