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闵**与冯**健康权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与被告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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