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与被告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金**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周**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柏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与王*甲等四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车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