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车彦*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姜**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另3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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