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才与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才与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才诉称,2013年4月25日,双方发生口角,被告高**用木棍将自己致伤。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德惠市公安局大房身派出所虽做出案件移送通知书,但并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移送治安卷宗材料,原告钟*才起诉,由于没有具体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50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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