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丁**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徐*与张**、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宋*、杨**等4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申请执行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姚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武某某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侯某某申请执行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XX诉被告高XX、王XX、高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