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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