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高**、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0.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邴**与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贾**与秋桂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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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董桂学与孙*、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德**九中学、张**、张**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崔**、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有与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