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有与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有与被告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有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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