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有与被告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有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高**、董桂学与孙*、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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