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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在被告刘**承包的和平小区物业做保洁员,被告张*是物业的会计。2014年7月20日原告去物业领取工资,因被无故克扣了部分工资,原告在与二被告理论时,被告张*不由分说就拽原告的头发,二被告便开始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在德**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医疗费1700余元,没治好就出院了,在家休养一个月。被告刘**被治安罚款200元,而经济赔偿部分调解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4151.54元,要求二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54元,由原告负担5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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