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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2013年1月28日经中间人田**介绍原告到被告经营的圣兴老年公寓做饭,当时约定月工资1500元。2013年5月3日早,按约定原告给公寓老人送饭时,因地滑摔倒在地,事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到德**民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诊断,原告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医生要求原告住院治疗,当时被告不同意原告住院,要求原告回老年公寓休养治疗,两个月后,被告要求原告回家,并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期又支付给原告1200元钱的药款,在医院检查费用是被告支付的。2013年9月份,原告受伤部位急剧疼痛,被迫到德**民医院治疗,花医疗费1796.6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1796.66元,伙食补助费200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司法鉴定为准。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54元,由原告负担1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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