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某某与王*甲等四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梁某某、蔡某某、王*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某诉称:2012然后1月12日,在德惠市明珠广场处,四被告尾随并截住自己,向自己索要钱财,并用刀将自己右臂砍伤。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1700.00元,并要求司法鉴定,赔偿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起诉,应提供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按原告郑某某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二被告王**、梁某某被邮局退回,另外,被告王*乙无送达地址,无具体身份信息,因此,被告主体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500.00元,邮寄送达费180.00元,返还原告90.00元,另9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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