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梁某某、蔡某某、王*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某诉称:2012然后1月12日,在德惠市明珠广场处,四被告尾随并截住自己,向自己索要钱财,并用刀将自己右臂砍伤。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1700.00元,并要求司法鉴定,赔偿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起诉,应提供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按原告郑某某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二被告王**、梁某某被邮局退回,另外,被告王*乙无送达地址,无具体身份信息,因此,被告主体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500.00元,邮寄送达费180.00元,返还原告90.00元,另9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