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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诉称:2014年4月12日,在运输过程中,因价格双方发生口角,被告曹**将自己致伤,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3188.53元,其它费用以鉴定结论为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德惠市公安局惠发派出所虽做出案件移送通知书,但并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移送治安卷宗材料,原告林*起诉,由于没有具体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50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另3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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