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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陶某某诉称:2014年2月23日,原告上学途中,遇到被告及另外几名未成年人,被告杨某某无故将原告致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570.1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起诉,应提供被告杨某某准确送达地址,由于原告陶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杨某某明确地址,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50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另3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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