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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