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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