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德**九中学、张**、张**、董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王某某250.00元,余款250.00元及邮寄费108.00元,均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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