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另2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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