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商志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