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赖**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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