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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的委托代理人万**,原审被告顾**的委托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小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于2014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71.10元,本院准予减交46.10元后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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