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4)浦*一(民)初字第19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被上诉人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胡**同意被上诉人杨**撤回起诉,并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杨**申请撤回起诉以及上诉人申请胡**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一(民)初字第19277号;
二、准许被上诉人杨**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8元,减半收取计9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6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皆由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