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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上海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上海海**限公司、上海同君福**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秦*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申请,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依法追加上海振**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于200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月1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同君福**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3日、4月15日、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09年2月15日,原告与丈夫蒋**去易初莲花超市购物,途径曹**同君福门前的广场时,原告被一捆绑在下水井盖上的钢丝绊倒,致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与丈夫即寻求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帮助,并拨打110报警,随后原告先后被送往普**群医院、普**心医院及上海**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嗣后经调查查明,致原告绊倒的下水井盖所在广场系两被告共同管理的,原告认为两被告依法对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找两被告协商,但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海**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产证红线外不属于被告管辖的范围,原告摔倒损伤的后果由其自己负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案。

被告上海振**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产证红线外不属于被告管辖的范围,原告摔倒损伤的后果由其自己负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海**限公司、上海振**有限公司

出于人道主义分别自愿于2010年5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人民币4万元、2万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此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369.93元,减半收取1684.97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人民币3084.97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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