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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宋*与被告单*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70000元。

本院查明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被告单*应赔偿原告宋*人民币70000元(被告已支付);

二、双方今后无任何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387.50(被告负担之款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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