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宋*与被告单*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70000元。
本院查明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被告单*应赔偿原告宋*人民币70000元(被告已支付);
二、双方今后无任何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387.50(被告负担之款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