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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xx与田xx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年xx与被告田xx强、王xx升、周**、段xx鹏、段xx方、李xx超健康权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秦*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年xx诉称,2009年5月19日10时,原告途径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胜辛南路355弄180号门口时,被六被告殴打。在追打过程中,致使原告的右眼受伤。原告被打后拨打110报警,南翔派出所出警后送原告去医院治疗,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六被告未予理睬。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0376.06元、交通费31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残疾赔偿金45540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27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4800元,合计人民币88530.06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田xx强、王xx升、周**、段xx鹏、段xx方、李xx超辩称,原告所述并非属实,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xx强、王xx升、周**、段xx鹏、段xx方、李xx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6万元,上述款项中扣除2009年6月4日给付的人民币6000元、6月22日给付的人民币7000元及2010年3月10日给付的人民币6000元后,六被告另应于2010年3月底前给付原告余款人民币7000元;

二、原、被告自此后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20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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