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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上海**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上**委员会、上海嘉定某某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0万元。

本院查明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被告上海嘉定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2月底之前自愿补偿原告张*人道救助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上海嘉定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12月底之前补助原告张*及家属护理费、生活困难补贴金人民币2万元,共计补助金人民币10万元。如原告张*于2014年之前病故,上述补助金余款在原告张*家属料理后事后一个月内由被告上海嘉定某某村民委员会向其家属支付;

三、被告上海嘉定某某村民委员会原每月支付给原告张*人民币500元的护理费自2010年1月起停止支付;

四、原告张*领取补助后,其医药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双方今后无任何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上**委员会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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