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与被告车从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车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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