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贾**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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