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蒋**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成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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