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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叶**、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叶**及林**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台民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事发当晚,被申请人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申请人要求法院调取现场录音,该现场录音属于新证据,可以证明在两被申请人推掇过程中被申请人叶**在后退时将申请人撞倒在地并致受伤。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叶**、林**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孙**的申请调取了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接处警中心2011年11月17日出警现场询问录音。该录音显示,叶**在出警民警询问是谁打伤孙**时讲到是其被林**推掇时后退撞倒孙**,但在一、二审庭审及本院审查过程中,叶**均否认是其后退撞倒与之相隔有一定距离的孙**,孙**提供的其它证据也不能证明系叶**后退时将其撞倒。因此,在仅有录音证据而没有其它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孙**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二)项、(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小涯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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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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