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羊**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1)台仙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程序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仙居县人民法院(2013)台仙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仙居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退还上诉人羊小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