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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与吴胜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羊**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1)台仙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程序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仙居县人民法院(2013)台仙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仙居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退还上诉人羊小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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