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我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段**为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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