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钱*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夏凯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高**等与高家举、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钱**与李*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石**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董**、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