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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