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五民一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钱**与李*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与柳宏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柳**与柳宏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文化与杨**、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朱**、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