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侠诉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侠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与柳宏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柳**与柳宏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肖**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杨**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贾文化与杨**、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朱**、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五河**验小学、邓*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先与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国网安徽五**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