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朱**、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申请执行朱**、许**、朱**、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1)五民一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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