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申请执行朱**、许**、朱**、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1)五民一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柳**与柳宏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肖**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杨**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胡*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五河**验小学、邓*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先与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国网安徽五**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孙**与李**、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