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先诉被告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周**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胡*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业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孙**与李**、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凌**与张**、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