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祥诉被告张**、郭**、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祥于2015年4月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马**与马彩云、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马**、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石**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宋*与马*、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