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与张**、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祥诉被告张**、郭**、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祥于2015年4月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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