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先诉被告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陈*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董**、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欧**与欧**、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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