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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先诉被告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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