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尹玉会与被告余**、蒲**、童策、童军、肖**、怀**二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王*、尹玉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尹玉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尹玉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王*、尹玉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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