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涂学校、潘**、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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