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怀**涂学校、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涂学校、潘**、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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