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徐**诉被告童*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陈**与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朱**、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朱**、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怀**涂学校、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