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宋**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宋**的银行存款18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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