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朱**、张**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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