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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