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岳翠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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