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岳翠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王*、尹玉会与余**、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朱**、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怀**涂学校、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徐**与童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朱**、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