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朱**、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朱**、朱**、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