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潘**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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