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石**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董**、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欧**与欧**、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