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一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钱*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高**等与高家举、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钱**与李*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与柳宏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董**、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