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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诉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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