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诉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陈**与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徐**与童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朱**、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许长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长付与许**、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